法医鉴定轻伤标准其实就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,在处理相关伤害案件的时候,这个鉴定是很重要的。一般只有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,才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。
1.1 颅脑、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)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;2)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,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;3)四肢瘫(肌力3级以下)或者三肢瘫(肌力2级以下);4)截瘫(肌力2级以下)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。
1.2 颈部及胸部损伤1)心功能不全,心功能Ⅳ级;2)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,心功能Ⅲ级;3)心脏移植术后,心功能Ⅲ级;4)心肺联合移植术后;5)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(极重度)。
1.3 腹部损伤1)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;2)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,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;肾移植术后肾衰竭。
1.4 脊柱、骨盆及四肢损伤1)三肢缺失(上肢肘关节以上,下肢膝关节以上);2)二肢缺失(上肢肘关节以上,下肢膝关节以上),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%;3)二肢缺失(上肢肘关节以上,下肢膝关节以上),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%。
2.1 颅脑、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)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,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;2)三肢瘫(肌力3级以下);3)偏瘫(肌力2级以下);4)截瘫(肌力2级以下);5)非肢体瘫运动障碍(重度)。
2.2 头面部损伤1)容貌毁损(重度);2)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;3)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;4)双眼盲目5级;5)双侧眼睑严重畸形(或者眼睑重度下垂,遮盖全部瞳孔),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。
2.3 颈部及胸部损伤1)呼吸困难(极重度);2)心脏移植术后;3)肺移植术后。
2.4 腹部损伤1)肝衰竭晚期;2)肾衰竭;3)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,消化吸收功能丧失,完全依赖肠外营养。
2.5 脊柱、骨盆及四肢损伤1)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,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;2)一肢缺失(上肢肘关节以上,下肢膝关节以上),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%;3)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%。
2.6 体表及其他损伤1)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%;2)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。
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,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《法医鉴定书》(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)向办案单位送出;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《法医鉴定书》向办案单位送出;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,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。法医鉴定程序
1、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、检察院、法院委托的鉴定。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,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,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,不得越权鉴定。
2、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,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。
3、委托法医鉴定前,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,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。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、检查报告单、影像诊断资料(X片、CT等)等鉴定资料。
4、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,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,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。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。
5、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,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。
6、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(或意见)理由不足、不全面、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,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。
7、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(或意见)有异议,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。
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-项重要内容。是运用医学、生物学、人类学及物理、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、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,从而取得死亡原因、伤害程度、凶器种类、血型分析、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。
1、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。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,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,单位委托鉴定。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,并提供相关的资料。
2、缴纳鉴定费。
3、受理立案。
4、作出鉴定结论。
5、书面通知鉴定结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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